案例详情

直肠肿瘤术后患者死亡,院方担责50%

  • 医疗纠纷
  • (2020)云0102民初45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有芬律师
医疗纠纷案件相对于其他民事纠纷,存在一定复杂性,维权程序较多,法律适用复杂,医疗纠纷律师在维权代理中所起的作用不言而喻。故,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方能事半功倍。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患者刘X(以下简称患者/被鉴定人)主诉因“大便次数增多3月余”、为求进一步治疗至被告某三甲医院(以下简称院方)处诊断治疗,初步诊断为:直肠肿瘤。入院后七天在院方行“腹腔镜下肠粘连松解术+腹腔镜辅助直肠癌根治术”。术后8天发现引流液呈黄褐色,似有粪渣样物,粪臭味,结合辅助检查,查体,考虑吻合漏可能性大,于次日为患者急诊全麻下行“剖腹探查肠粘连松解+腹腔脓肿清除+结肠灌洗+回肠末端造口术”,术后带管转急诊ICU。经10多天治疗,患者出现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1呼吸循环衰竭,2.脓毒血症休克,3.菌血症?4.重症肺部感染,5.腹腔感染,6.直肠吻合口瘘,7.直肠癌根治术后,8.高血压,9.低蛋白血症,10.电解质代谢紊乱。

患者死亡后,患方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持有异议,遂申请死亡原因鉴定,鉴定意见为:“患者死亡原因为肠道手术后肠炎、肠坏死、肠管破裂、化脓性腹膜炎、腹腔积脓致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明确患者死亡原因后,患方家属委托律师将就诊医院诉至法院,并申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鉴定意见:

分析认为:

(一)损害后果:被鉴定人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解剖被鉴定人病理死亡原因为肠道手术后肠炎、肠坏死、肠管破裂、化脓性腹膜炎、腹腔积脓致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

(二)被鉴定人因“大便次数增多3月余”入住院方,3月前行电子结肠镜检查示:直肠息肉(早ca未切除),取材病理活检为绒毛状-管状腺癌。入院查:直肠指检进指2cm未触及肿物,退指手套无血染。电子结肠镜报告单:距肛门3cm-8cm见一直径约5.0cm不规则肿物。MR:距肛门约6cm处直肠内占位,局限于肠腔内,未向外突破肌层,多考虑肿瘤。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排外手术禁忌,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肠粘连松解术+腹腔镜辅助直肠癌根治术”,有手术指征。术后8天发现引流液呈黄褐色,似有粪渣样物,粪臭味,结合辅助检查,查体,考虑吻合漏可能性大,于次日急诊全麻下行“剖腹探查肠粘连松解+腹腔脓肿清除+结肠灌洗+回肠末端造口术”,术后带管转急诊ICU。在ICU期间治疗过程中始终存在脓毒性休克,病情反复,变化,血管活性药物减撤不理想,间断高热,给予积极广谱抗感染治疗,积极寻找感染部位,行CBP治疗,气管功能支持治疗,但病情每况愈下,感染无法控制,休克进行性加重,后出现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院方为被鉴定人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过错1.对于低位直肠癌低位吻合,发生吻合口瘘的风险评估不足。根据《直肠癌治疗规范》:直肠癌(cT2-4,N0-2,M0)推荐行根治性手术治疗,中上段直肠癌推荐行低位前切除术,低位直肠癌推荐行腹会阴联合切除或慎重选择保肛手术。治疗原则:对于已经引起肠梗阻的可切除直肠癌,推荐行I期切除吻合,或Hartmann手术,或造口术后期切除,或支架植入解除梗阻后限期手术,I期切除吻合前推荐行术中肠道灌洗,如估计吻合口瘘的风险较高,建议行Hartmann手术(经腹直肠癌切除,近端造口,远端封闭术)或I期切除吻合及预防性肠造口。术前有创操作同意书未明确签署被鉴定人要求保肛门,行腹腔镜下肠粘连松解术+腹腔镜辅助直肠癌根治术,未行预防性肠造口。

过错2.对术后病情观察存在不足,对吻合口瘘的诊断及治疗存在一定延误。术后4天超敏C反应蛋白增高,D二聚体增高。术后5天09:00诉昨日发烧至38.5℃,感心慌,CT提示:“直肠Ca根治术后”:1、腹盆腔积气、积液(部分包裹性积液)。2、直肠下段术后改变:中腹部小肠扩张,肠梗阻与其他待鉴别。3、新增双肺背侧实变、不张。4、新增右侧少量、左侧少一中等量胸腔积液。之后患者体温一直波动在38.3℃至39.2℃,持续高热。第五天查房:白天发烧至39.2℃,腹腔引流管固定通畅,量约100ml,已有粪臭味。第六天08:57查房:心率:124次/分,腹软,腹部轻压痛。腹腔引流管定通畅,量约150ml,呈黄褐色,似有粪渣样物,有粪臭味。第七天10时24分,才予行剖腹探查+肠粘连松解+腹腔脓肿清除+结肠灌洗+回肠末端造口术,术中发现吻合口痿,腹腔脓液达2000ml。对吻合口瘘的诊断及治疗存在一定延误。

3、存在记录不规范之处:行腹腔镜下肠粘连松解术+腹腔镜辅助直肠癌根治术,手术记录记载手术开始时间与手术结束时间一致,存在记录不规范。

综上,院方为被鉴定人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过错1.对于低位直肠癌低位吻合,发生吻合口瘘的风险评估不足。过错2.对术后病情观察存在不足,对吻合口瘘的诊断及治疗存在一定延误。被鉴定人经尸体解剖病理死亡原因为肠道手术后肠炎、肠坏死、肠管破裂、化脓性腹膜炎、腹腔积脓致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院方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伤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鉴于被鉴定人自身患低位直肠癌,感染重,最终医方也给予行剖腹探查+肠粘连松解+腹腔脓肿清除+结肠灌洗+回肠末端造口术。术后转入ICU期间予积极广谱抗感染治疗,积极抗感染,多器官支持等对症治疗。医方存在的过错在被鉴定人死亡的损伤后果中起同等因素,建议原因力大小为50%左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相关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医疗争议作出了鉴定,在无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之证据的情况下,应具有证明力,故本院以此作为本案定责的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院方为患者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过错1.对于低位直肠癌低位吻合,发生吻合口瘘的风险评估不足。过错2.对术后病情观察存在不足,对吻合口瘘的诊断及治疗存在一定延误。患者经尸体解剖病理死亡原因为肠道手术后肠炎、肠坏死、肠管破裂、化脓性腹膜炎、腹腔积脓致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院方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伤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鉴于被鉴定人自身患低位直肠癌,感染重,最终医方也给予行剖腹探查+肠粘连松解+腹腔脓肿清除+结肠灌洗+回肠末端造口术。术后转入ICU期间予积极广谱抗感染治疗,积极抗感染,多器官支持等对症治疗。医方存在的过错在被鉴定人死亡的损伤后果中起同等因素,建议原因力大小为50%左右。本院认为,根据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被告的医疗服务行为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被告存在的过错之处其应酌情作出赔偿。本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患者死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确认由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 2021-08-17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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