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02民初1157号
案情简介
原告夏XX诉被告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娅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给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经过
收集证据材料
案件结果
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夏XX不当得利人民币200000元;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明芬
审判员谢XX
审判员王淑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