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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租赁房屋存在甲醛超标,帮租客退还租金与押金,挽回了 租客的损失。

案件详情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309民初10497号
原告:纪XX,女,199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广东XX律师。
被告:黄XX,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上海市XX律师。
原告纪XX与被告黄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被告黄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纪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所交押金14000元与租金42000元,共计56000元;3.被告承担相关空气采样检测费用336元、交通费100元以及中介费用3500元,合计3936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59936元。
被告答辩称,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被告于2023年5月16日和同月21日将密码告知原告。同年5月21日原告声称房屋甲醛超标,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就房屋空气质量产生争议后,被告委托广州XX公司对涉案房屋室内空气进行治理并检测显示,甲醛未超标。且被告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区已由深圳市XX公司进行室内空气检测,甲醛检测结果也未超标。原告单方委托深圳XX询公司的检测,未经被告同意且该检测公司无检验检测资质,其检测数据不应采纳。由上述可见,原告没有解除合同的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相关事实
涉案房屋坐落于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新XX××道××小区××栋××单元××,已办理粤(2023)深圳市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黄XX,使用期限从2020年1月17日至2090年1月16日。
2023年5月1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4XXXX),主要约定:1.租期为2023年5月22日至2025年5月21日,每个月房租7000元,首期租金42000元,押金14000元,交房日期为2023年5月14号。2.甲方应于2023年5月15日前将该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二)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门禁卡/电子密码后即视为交付完成。3.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定,或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4.本合同签订后,一方需提前解约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未按照以上约定天数提前通知对方的,还需要向对方支付等同于未提前天数租金金额的违约金。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后,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剩余的押金和预付付的租金。附件一《相关费用明细》交房确认处双方确认“乙方经验收,认为符合房屋交验条件,并且双方已对水、电、燃气等费用结算完结,同意接收”。附件二《房屋交割清单》经双方交验已签字。
同日,原告向被告黄XX共转账56000元,其中押金14000元,租金42000元。此外,原告向居间方转账3500元。
2023年5月16日,被告通过微信告知原告涉案房屋开锁密码。
2023年5月19日,原告方委托深圳XX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X亿家公司)进入涉案房屋进行甲醛检测,检测结果为客厅、主卧、次卧甲醛超标。原告为此支付检测费336元,交通费100元。同日原告弟弟通过微信告知被告甲醛检测结果超标,表示房子租不了,双方约定次日共同过去检测甲醛。被告黄XX表示“那我找专业的人除甲醛达到你想要的标准,期间不收你任何房租”。
2023年5月20日,被告黄XX委托案外人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叶XX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除甲醛,原告一方认为被告破坏检测现场,于是报警。现场拍摄的照片显示,民警进入涉案房屋,叶XX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空气治理。
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因被告除甲醛期间修改密码,2023年5月20日,原告说“合同规定5月15日交付,现在房子密码应该交给我们。超过10天合同自动解除。”被告告知密码后说“甲醛前期开发商做过检测,我把数据发给你,另外昨天也深入除过甲醛,你下周可以随时安排正规的检测机构去检测数据,租期从明天起算。”2023年5月21日,原告提出“你那个房确实不能住,我们不会要,反正我现在就是要解除合同,我不租了。”被告表示不同意。2023年5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合同解除通知。
2023年6月2日,叶XX公司作出叶X环保检字(2023)第(W)XXXX号《复检数据分析表》,载明对涉案房屋采样时间是2023年5月30日,方法来源是GB/T18204.2014,检测结果是两次卧、主卧、客厅甲醛均未超标。
被告主张在涉案房屋交付前,开发商曾委托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国某检测公司)对涉案房屋在内的多套房屋进行空气质量检测,被告对此提交了国某检测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对涉案房屋的多个点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为甲醛符合标准,参考标准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I类民用建筑工程GB50325-2020I类。国某检测公司已取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9月27日。
被告主张绿X亿家公司不具有检测资质,对此提交了广东省质监局质量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显示该平台可查到国某检测公司的有效证书信息,但未查到绿X亿家公司的信息。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有权解除涉案租赁合同。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甲醛超标,无法正常居住,其依法享有解除权。被告主张甲醛未超标,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属于违约。对此,本院评判如下:首先,原告对其主张的涉案房屋甲醛超标有举证责任,原告对此提交了绿X亿家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但经查询广东省质监局质量信息公示平台显示无该公司资质信息,原告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具有检测资质。其次,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房屋交付前已由开发商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甲醛未超标。即使在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提出甲醛超标后,被告也提出可以除甲醛,除甲醛期间不计算租金,并立即于原告提出的次日进行除甲醛,之后叶XX公司出具的《复检数据分析表》显示涉案房屋空气质量达标,不存在甲醛超标的问题。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指出租期推迟自2023年5月21日起算。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在经过治理后仍存在甲醛超标的问题,原告不享有单方解除权。参照九民纪要第48条的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从未入住涉案房屋,在被告确认的租金起算日就因为担心甲醛超标提出解除合同,并非恶意违约,继续履行对原告显失公平。因此,本院确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一方需提前解约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未按照以上约定天数提前通知对方的,还需要向对方支付等同于未提前天数租金金额的违约金。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后,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剩余的押金和预付的租金。”因此,在原告提前解约的情况下,需要支付被告违约金7000元和等同于提前通知30日租金金额的违约金即7000元,需要支付的违约金共计14000元。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原告剩余的押金和预付的租金即42000元(56000元-14000元=42000元)。
原告纪XX关于检测费用336元、交通费100元以及中介费35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作为违约方,其无权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纪XX与被告黄XX于2023年5月14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黄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纪XX退还押金42000元;
三、驳回原告纪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9元、保全费619.36元,共计1268.36元,由原告负担379.36元,被告负担889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迳付受理费和保全费共8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嘉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XX
书 记 员 李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2023-09-19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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