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鹿泉区
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原告:杜X。
诉讼代理人:贾XX,河北XX律师。
被告:河北XX**公*。
案情简*
2022年3月,原告加入被告**公**任**公**术总负责人一职。原告任*期间,被告的四个股东*订《投资合作协议》向*告承诺每月向*告支*3万**技术管*费*,在原告入职后,被告对上述承诺予以了确认。在职期间,原告XX业业,为被告解*技术难题,被告从*对原告表达过不满。但在原告提供正常**后,被告仍然拖欠原告2022年3月、4月、6月、7月、8月、9月份的劳*费,合计 18 万*。原告曾*次讨要,但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
办案经*
接受委托后,律师*真分析案件,帮助客户明*本案的争议焦*,告知客户准备自己在合同期间为**公**理了哪些工作,有*些是已经*成*,从*促使法*支*我方*诉求。
案件结果
法*认为,提供劳*者向*受劳*者提供劳*,接受劳*者向*供劳*者支*报酬。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合同,但根据四方*议的第 4.1.6 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合同关*。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向*告杜XX*技术管*劳*费 15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