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藁城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xxx民初xxx号
原告:河北xxx**公*,住所地:石***xxx。
法*代表人:xxx,该**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河北XX律师。
被告:XX**公*,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验区xxxx号。
法*代表人:xxx,该**公***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男,19xx年xxx日生,汉族,住石***xxx。系该**公**工。
原告与被告xxx**公**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于2022年5月30日公*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河北xxx**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告支*剩余*款63875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三段**,第一部分以520940元*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第二部分以XXX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第三部分以638750元*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上三部分均按XX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的四倍计*;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14日签订《xxx买卖合同》一份,双**定,原告向*告承建的工程*称为“xxx项*”供应*凝土货物,被告向*告支*相**货款,截至今日,原告共计**告供应*凝土价值至少XXX元,但被告仅向*告支*货款650000元,尚*原告货款638750元。被告迟迟不向*告履行支*义务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为维护自身利*,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为支*其主张**院提交以下证据:
1、预拌商*混凝土买卖合同,证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双**定原告向*告承建的藁城汇联物流项*供应*凝土,被告支*相**货款;
2、合同补充*议,证明*、被告双**混凝土的价格重新作出约定;
3、核定单*及汇款明*,证明*告共计**告供应*凝土价值XXX元,被告仅支*650000元,尚*货款638750元;
4、承诺书,证明*一段*约金*起算时*为2018年10月1日,基数为520940元。
被告辩称:我方*可尚*原告638750元。双**同签订后,因政府对涉案xxx项*进行动态维护,重新规划该地块,至该项*多次叫停,本合同不能*行的根本原因系政府造成*,属于*可抗力,同时,河北xx**公**及时**我方*程*,不是我方*约,我方*应*担原告主张*利*。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5月14日签订《预拌商*混凝土买卖合同》,由原告向*告承建的工程*称为“xx项*”供应*凝土货物,合同对工程*况、预拌混凝土品种、强*等级、单*、订货与发货、交货与验收、结算与计*、价款结算与支*、双**任、违约等条款均进行了约定。合同其中约定:“工程*在地为藁城区工业西XX原化肥厂旧址,工程*需方*约5000立方*。合同工期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支*货款方*为主体工程*付砼款,二次结构为预付砼款,在被告责任*款项*约定,在主体工程**前,非原告原因造成*程*需混凝土供应*断一个月以上,乙方****合同,被告应*其后*个月内将所欠原告货款全*结清。违约责任*款项*其中约定,被告迟延付款的原告有**断供货,并要求被告按延期付款部分的日千分之三计*赔偿金,赔偿金*足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延期超过15天的,原告有***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陆X开始为被告工地运送混凝土。后****对,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6日,原告为被告供应*凝土1635立方*,价款为520940元;自2018年9月9日至2018年10月7日原告为被告运送混凝土1941立方*,价款为674570元;自2018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8日原告为被告运送混凝土252立方*,价款为93240元,以上合计*款XXX元。期间,对所欠原告520940元,被告曾*2018年8月16日向*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其中载明:“在2018年9月30日左*付清本工程*,如不能*清,我方*愿自最初欠款之日起,自愿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继续支*违约金”。但被告并未依约支*该款。后*告催要,被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告支*货款650000元,剩余*款638750元*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拌商*混凝土买卖合同、补充*议、核定单、承诺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买卖合同依法**后,双**应*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原告依约向*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亦应*约支*相**价款,被告拖欠原告货款638750元*今未付,已构成*约,原告以双**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准较高*动调整至按XX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的四倍计*亦属合理。综上,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货款63875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
被告以“因政府变更规划,河北XX**公**付其工程*,导致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未支*”等作为不予支*逾期付款违约金*理由进行抗辩,理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公***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原告河北xxx**公**款638750元;
二、被告xxx**公***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原告河北xxx**公**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三段**,计*方*如下:第一部分以520940元*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第二部分以XXX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第三部分以638750元*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均按起诉时XX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的四倍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3979元,诉讼保全**费3714元,合计17693元。由被告XX**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
上诉状及相**料向*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藁城区人民法*,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限届满*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河北省石***中级人民法*,账号6232********,开户银行:河北XX)。
审 判 长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二二年*月六日
书 记 员 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