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欠付3.6万货款后达成调解:XX某商贸公司诉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调解协议如何约定付款与违约责任
一、案件详情
(一)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原告:XX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市XX区XX路口XX小区X栋1单元2111室,法定代表人:林XX,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蓉,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XX市碑林区某生活便利超市(以下简称“便利超市”),住所地:XX市XX区XX北路XX坡XX商铺,经营者:屈某某。
被告二:屈某某,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住宝鸡市XX县XX镇XX村十组60号,与便利超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系超市员工,住址同屈某某)。
(二)案件背景与诉讼请求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XX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以调解方式结案)。
1.原告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商贸公司诉请:
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3646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46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2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3月11日为1578.78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23年5月至10月,商贸公司向便利超市供应日常生活日用品;
2023年10月7日,双方结算确认便利超市累计欠付货款71092元,结算当日被告支付19000元,剩余货款经协商按七折计算为36464.4元,被告承诺“两个月内付清”,并签订书面《超市退场结算单》(被告盖章确认);
此后被告未按约定付款,经多次催要无果,截至起诉时仍欠36464.4元,故诉至法院维护权益。
(三)案件审理与调解协议达成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一致协议,核心内容围绕“欠款确认、分期付款、违约后果、诉讼费承担”四方面展开,具体条款如下:
欠款金额确认:双方确认截至2025年3月11日,二被告欠付商贸公司货款3646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78.78元(与原告诉请暂计利息一致);
分期付款约定:经协商,被告仅需支付货款28000元(即对原确认的36464.4元货款进行减免),付款分两期:
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14000元;
2025年5月30日前支付14000元;
违约责任条款:若被告未按约定时间、金额支付任意一笔款项,商贸公司有权就“原诉请的全部金额(货款36464.4元+暂计利息1578.78元+后续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另行支付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
诉讼费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76元(已减半收取,商贸公司已预交),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需于2025年5月30日前将该费用支付给商贸公司;
争议了结条款: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不得就同一事实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审查后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且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案件总结
(一)调解协议的核心特点
兼顾双方利益,实现“互利共赢”:
对原告而言:快速锁定债权,明确分期付款时间,同时约定“违约即恢复全额执行”的条款,保障债权实现风险可控;
对被告而言:获得货款减免(从36464.4元降至28000元,减免8464.4元),且分期付款减轻一次性付款压力,为经营周转留出空间;
违约条款“刚性约束”:明确“任意一笔未付即触发全额执行+额外支付利息”,既避免被告恶意拖延付款,也为原告后续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清晰依据,减少执行阶段的争议;
程序高效便捷:通过法院调解结案,相比判决程序更短,且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续履行意愿更强,降低“判后上诉、执行对抗”的概率。
(二)调解生效与履行提示
生效时间: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法院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需按协议履行义务;
履行监督:原告需重点关注2025年4月30日、5月30日两个付款节点,若被告未按时付款,应及时收集“付款逾期证据”(如银行流水、催款记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争议终结:协议第五条明确“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意味着原告不得就2023年5月至10月的供货事实,再向被告主张其他货款或损失,被告亦不得就调解协议内容提出异议(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
三、律师价值
原告商贸公司代理律师的价值
证据固定与诉请精准设计:
协助商贸公司整理《超市退场结算单》、供货记录、催款凭证等核心证据,明确“欠款金额、付款承诺、逾期事实”,为诉讼主张奠定扎实基础;
结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损失,精准计算逾期利息(按LPR标准,暂计至起诉日),确保诉请金额合法、有据,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调解策略制定与权益最大化:
调解阶段,一方面为商贸公司争取“货款减免让步的合理边界”,在被告有履行意愿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同意适度减免货款(从36464.4元至28000元),推动调解达成;
另一方面,重点设计“违约触发条款”,明确“任意一期未付即全额执行+额外利息”,通过刚性约束条款对冲“货款减免”带来的风险,保障商贸公司核心权益不被侵害;
程序把控与风险提示:
指导商贸公司配合法院调解流程,确保调解协议条款表述清晰(如付款时间、金额、违约后果无歧义),避免后续履行中产生争议;
调解后向商贸公司提示“履行监督要点”,告知逾期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与所需材料,帮助其做好后续维权准备。
(二)对同类买卖合同纠纷的启示
重视书面结算凭证:本案中《超市退场结算单》是确认欠款的核心证据,提示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应及时就供货、欠款情况签订书面结算文件(需签字盖章),避免后续因“无书面依据”导致欠款事实无法认定;
调解是高效维权选择:对债权人而言,调解可快速实现债权(相比判决程序更短),且通过“适度让步+刚性违约条款”可平衡“效率与权益”;对债务人而言,调解可争取货款减免与分期付款,缓解资金压力;
违约条款需明确具体:调解协议中应清晰约定“违约情形、触发后果、利息计算方式”,避免模糊表述(如“逾期后依法承担责任”),确保后续发生违约时,权利人可直接依据协议申请执行,减少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