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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向一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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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律师查阅案卷后,提出严某某与路某某的交往中,路某某隐瞒了自己不满14岁的事实,其外形无法判断其未满14周岁,严某某依法不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经过审慎研究后,采纳了覃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本案发回鄞州公安补充侦查,后因证据不足,公安对严某某撤案。

案件详情

案情简*

  2019年3月份至4月份,严*某在快手上认知不满14岁的路*某,在出租房*次与其发生关*,导致路*某怀*,5月,严*某被公**获。

办案经*

  经严*某委托后,覃涛律师*入辩护覃律师**案卷后,提出严*某与路*某的交往中,路*某隐瞒了自己不满14岁的事实,其外形无法*断其未满14周*,严*某依法*构成**罪。公*机关**审慎*究后,采纳了覃律师*辩护意见,将本案发回鄞州公**充*查,后*证据不足,公**严*某撤案。

案件结果

      公**动撤案

     

     审判人员

    裁判日期  20191015日。


  • 2019-10-15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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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涛律师,浙江向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执业10年以上,系某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某诺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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