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案件背景
原告薛XX、被告冉*某与第三人邵*某自 2019 年*存在合伙关*,共同经*烘干*及农*物种植、购销、仓储*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 年 12 月 20 日,三人在《站台余*明*表》上签字确认 “余*总共 2685 吨,现挂账冉*某名下”。
2025 年 1 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诉至法*,主张* 2685 吨玉米*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其应*合伙所得 XXX 元*相***(以 XXX 元*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21 日按 LPR 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原告撤回了关**全**诉讼请求。
(二)原告诉讼依据
原告称案涉 2685 吨玉米*货价为 2600 元 / 吨,根据其计*方*,自身应*净额 XXX 元,被告未支*该笔款项,侵害其合伙权*,故诉至法*要求被告支*上述款项*利*。
(三)争议焦*
1.原告主张* 2685 吨货物是否属于*伙财产;
2.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能*径直主张*割案涉货物对应*款项;
3.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形。
(四)我方*辩核心
1.原告未完成*证责任,其主张*乏事实依据。原告仅提交《站台余*明*表》,该表仅载明*物 “挂账冉*某名下”,未明*款项*质、分配方*及出货价,无法*接证明*告负有**义务。结合另案询问笔录可知,该 “挂账” 行为系合伙内部对账方*,案涉货物实际为给被告的分红,而非待分配的合伙财产。
2.原告存在滥用诉权*疑。原告曾*为某农***公***代表人,以该**公**义就《站台余*明*表》中部分货物(1987 吨)起诉案外**公*,主张*部分货物归**公**有,后*诉。现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包*该 1987 吨货物在内的 2685 吨货物主张*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张**矛盾,存在滥用诉权*情形。
3.合伙未清算,原告主张*割财产于**据。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查**实,三合伙人在合伙经*期间存在大量收支*来,至今未进行合伙清算,也未通*诉讼解*合伙合同纠纷。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未经*算无法*认合伙是否产生利*、利*金*及分配比例,原告径直主张*割所谓 “合伙所得”,违反合伙财产 “整体清算、统一分配” 的基本规则。
4.被告处置货物系经*伙人同意,不存在侵害合伙权**行为。结合另案询问笔录等证据,可证实被告处理案涉货物已获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并非擅自处置合伙财产。
二、案件总结
法*经*理查*,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存在合伙合同关*,案涉《站台余*明*表》所载明* 2685 吨货物虽可能*合伙经*相*,但关*事实如下:
1.三合伙人自 2019 年*长期合伙经*,期间存在大量收支*来,至今未进行合伙清算,也未终*合伙合同;
2.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货物按其主张*计*方*所得款项*为合伙利*,其诉讼请求本质上是对合伙财产的分割,而非利*分配;
3.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合同终*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最终,法*采纳了我方**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告自行负担。
三、律师*值
(一)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有*抗辩策略
接受委托后,律师*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明*本案核心争议在于 “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径直分割财产”。基于*一核心,制定了 “否定举证效力 + 主张*用诉权 + 援引法*规定否定分割合法*” 的三层抗辩策略,层层递进,直击原告诉请的关*漏洞,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二)深挖证据关*,有*反驳原告诉请
律师*队全*检索**案件材料,发现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主张,及时*出其诉讼行为存在滥用诉权*嫌疑,削弱了原告主张*可信度。同时,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 “合伙未清算” 事实,以及《站台余*明*表》缺乏关*约定的缺陷,充*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其诉讼请求,从*实层面瓦解*原告的主张。
(三)精准适用法*规定,明*法*适用边*
律师*入解*《中华*民共和**法*》关**伙财产的相**定,明*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法*原则。在庭审中,清晰阐述了合伙经* “整体清算、统一分配” 的基本规则,向**充*说明*告径直主张*产分割的违法*,成*说服法*采纳我方**适用意见。
(四)全*维护当事人合法**,避免不当责任*担
本案中,原告主张*款项**高* 232 万**,若抗辩不力,被告将面临巨额财产损失。律师*队通*专业、严*的抗辩,不仅成*驳回了原告的全*诉讼请求,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还维护了合伙经*的法*秩序,彰显了法*对合法**主体权**保护,实现了良好的法*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