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建筑劳***有*公**被告某建设集团**有*公*、第三人赵X、刘X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原告称被告将涉案工程*包*自己,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定支*工程*、退还农*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管*费,故诉至法*要求被告和*三人赵X承担相**任。被告辩称与原告无直接施*合同关*,原告非实际施*人,不应*破合同相*性主张**;第三人赵X主张*己才是实际施*人,原告无权**告主张*程*;第三人刘X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审理。被告委托律师*极参与诉讼,提交相**据,明*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原告非实际施*人等核心抗辩意见,围绕合同相*性、实际施*人认定等关*法*问题展开辩论,协助法*查**件事实,包*工程*包*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程*支*核对等关*事实。
法*经*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赵X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法*包*效,但结合工程*审总价、工程*支*情况*证据核算,赵X已超付工程*度款,且农*工工资保证金**具备返还条件,管*费*否应*还缺乏充*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