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先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亮律师,河南XX律师。
被告:驻马XX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公司职员)。
2020年11月,原被告签订电梯采购合同,原告按约分四批次交付54台电梯,均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18台电梯设备款163473.85元及36台电梯质保金313296.05元,原告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款项及违约金。
办案经过
杨永亮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合同条款、交货验收凭证等核心证据,明确付款条件已成就的关键事实。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杨律师到庭参与庭审,举证证明电梯已验收交付且部分过质保期,反驳被告关于质保金付款条件未成就、需扣除相关费用的抗辩,清晰阐述被告违约事实。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质保金313296.05元及货款163473.85元;
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7566元,由原告负担557元,被告负担7009元。
判决理由及适用法条
法院采纳杨永亮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等规定,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案涉电梯验收合格且符合付款及质保金退还条件,被告未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责任;因原告存在未履行维保、未缴部分年检费的违约行为,故驳回违约金诉求。被告相关抗辩因缺乏充分证据未获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