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XX
民事判决书
()皖民初****号
原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XX镇某村某庄**-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北京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XX镇某村某庄西队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XX镇某村某庄西队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凡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XX镇某村某庄西队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XX与被告蔡X、蔡X、凡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被告蔡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被告蔡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凡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约彩礼现金**万元;2.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XX与被告蔡XX媒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举办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原告通过媒人向被告交付万元现金。同年*月,原告根据被告要求以及当地风俗向被告交付万元现金作为彩礼。**年月,双方在老家举办婚礼,在婚礼当天原告根据被告要求通过媒人向原告再次交付万元现金作为彩礼。***年月双方因性格不和感情发生破裂,原告遂离开老家独自前往淮北市XX务工至今,后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婚约彩礼,被告拒绝。
蔡X辩称:1、XX主张的彩礼金额与事实不符,XX声称累计支付彩礼万(*万元+万元+万元),但根据蔡X母亲与媒人的微信电话录音以及蔡X与XX母亲的录音,实际收受彩礼总额为**万元(万元+万元+万元),XX对彩礼金额陈述不实;2、双方自年月办理婚礼仪式后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XX未承担家庭开支、生活费等,均由蔡X以彩礼支付,共计约*元。并且蔡X于*年月怀孕后,因XX及其父母要求其待产,不允许蔡X出去工作,也导致其无收入来源;3、因XX与蔡X订婚时XX未给蔡X购买三金,蔡X用彩礼支付了元购买项链,现蔡X愿意将项链返还给XX;4、年月XX及其父母与蔡X发生激烈争吵,明确要求蔡X堕胎并驱赶其离家,后蔡X随父亲离开XX处,后于*年月日做了引产手术,支付了医疗费元,引产导致蔡X身心严重受损,手术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坐月子等费用均由蔡X自行承担,XX分文未付;5、XX与蔡X共同生活期间,拒绝支付家庭开支,长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尤其在蔡X怀孕后,XX及其父母不仅不履行扶养义务,反而多次与蔡X争吵,要求蔡X引产并将其驱赶离家,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侵害蔡X身心健康,XX方存在重大过错;6、双方举办婚礼仪式时,蔡X还购买了电器、家具、被子及四件套等陪嫁物品共计***元,且陪嫁物品已实际用于双方共同生活,XX对蔡X为家庭投入的合理开支只字不提,主张返还全部彩礼,有违公平原则。综上所述,请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蔡X辩称,没有要说的。
凡X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蔡X系蔡X父亲,凡X系蔡X母亲。XX与蔡XX媒人邬X介绍认识,年月中旬订婚,**年月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蔡X怀孕,二人产生矛盾后,蔡X于****年月日引产,共计花费医药费*元。自年月**日开始XX与蔡X分居至今。
双方对XX年月支付彩礼万元,*月支付彩礼万元的事实没有争议。双方对XX年月日支付彩礼为万元还是万元的事实存在争议,XX申请媒人邬X出庭作证,庭审中邬X陈述:年月日结婚当日彩礼万元由原告方清点好后包上红布交付到其手中,其没有参与清点,其将该款交到蔡X的母亲凡X手中。庭审中XX陈述年月日结婚当日给了蔡X的弟弟蔡X万元上车礼,计算上该上车礼,当日彩礼万元。蔡X、蔡X否认收到上车礼。
另查明,蔡X、蔡X、凡X置办嫁妆有: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床上用品、家具等,共计花费*****元,均现存于XX家中。
本院认为,XX未达法定婚龄,XX与蔡X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取得结婚证,应认定双方未建立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XX与蔡X虽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在婚约缔结过程中,彩礼金额的确定、给付与接收往往涉及男女双方两个家庭,彩礼大多由双方父母参与,与媒人共同商定,并由男方父母以家庭财产或其他渠道筹措资金通过媒人交付给女方父母。媒人邬X也证实彩礼款交付至女方家中,因此蔡X的父母蔡X、凡X也应当作为返还彩礼的主体,共同承担向XX返还彩礼的责任。
对缔结婚约过程中双方有争议的款物给付,XX申请了媒人邬X出庭作证,对于年月日支付款物数额,邬X当庭陈述与XX陈述无法相互印证,XX亦未提供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证明其年月日支付彩礼万,故本院认定XX给付彩礼为**万元(万元 万元 万元)。
关于蔡X自行购买金饰,系其个人购买佩戴,由其自由支配为宜,不应在彩礼返还中予以扣除。关于蔡X、蔡X、凡X提供的嫁妆,现已在XX处,均系日常生活用品,不适宜再由XX返还,在本院确定蔡X、蔡X、凡X向XX返还的彩礼数额时予以考虑折抵部分彩礼。对于蔡X因引产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本院确定蔡X、蔡X、凡X向XX返还的彩礼数额时予以考虑折抵部分彩礼。对于蔡X主张的同居期间其承担的生活开支,蔡X提供证据仅能证明其微信消费支出情况,无法证实系用于与XX生活支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蔡X曾怀孕流产、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有一定消费支出、蔡X、蔡X、凡X提供嫁妆在XX处等因素,本院酌定蔡X、蔡X、凡X向XX返还彩礼款**万元。凡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应视为凡X放弃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并承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蔡X、蔡X、凡X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XX彩礼款**万元;
二、驳回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XX负担元,蔡X、蔡X、凡X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三款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