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李X与被告骆X均系再婚,二人于2009年4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性格、生活理念等诸*问题产生矛盾,骆X搬离共同居*与李X长期分居,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李X曾*2021年6月向**市滨江*人民法*提起离婚诉讼,法*以证据不足未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为由,驳回其离婚诉请。此后***未和*,继续分居,夫妻感情进一步*化,李X遂于2022年4月再次诉至杭*市滨江*人民法*,提出三项*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确认双**下位于**市萧**某小区的案涉房*由其享有50%份额;3、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
被告骆X委托浙江XX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刘X勤律师*受委托后,详细梳理案件事实、核查*涉房*权*相**据,向**作出答辩:其一,认可双**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其二,案涉房*系骆X父亲1992年**出资购买,因购房*格问题最初登记在骆X第一任*子名下,后**次权*变更,于2003年5月登记至骆X个人名下,属于*X婚前个人财产;2017年4月骆X为增进夫妻感情,将房*变更登记为与李X共同共有,并非基于*X对房*有*际贡*,故李X主张50%份额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驳回该项*请。
案件总结
杭*市滨江*人民法*依法*用简***审理本案,经*证、质证后**:案涉房*确系骆X婚前个人财产,2017年4月被变更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原告此前曾*诉离婚被驳回,后***续分居,夫妻感情无和*可能。
法*审理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予离婚;案涉房*虽因权*变更成*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合考虑房*来源、共有*贡*大小、婚姻持续时*等因素,并结合照顾*方***则。最终**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等相**定作出判决:1、准予原告李X与被告骆X离婚;2、案涉房*由原告李X享有40%份额,被告骆X享有60%份额;3、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半收取7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律师*值
1. 精准答辩定方*:接受委托后,律师*速厘清案件核心争议点为案涉房*的份额分割,结合案件事实作出 “同意离婚、驳回原告50%份额主张” 的精准答辩,明*案件诉讼核心思路,为后*胜诉奠定基础。
2. 证据梳理证事实:律师*细核查*涉房*的出资记录、权*变更登记材料等关*证据,充*向**举证证明*涉房*系骆X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对房*无实际出资及贡*,仅因骆X出于*进感情的目的完成*名,有*反驳原告的50%份额主张。
3. 法*结合争权*:庭审中,律师*扣民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从**来源、当事人贡*值、婚姻存续状态等角度,结合法*与事实向**提出合理的份额分割意见,成*说服法*在分割时**考虑骆X对房*的绝对贡*,未支*原告的等额分割主张,为委托人骆XX取到 60% 的房*份额,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财产权*。
4. 专业代理降损失:针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案件受理费*诉请,律师**专业代理意见,使得法*判决案件受理费*双**半负担,避免了委托人承担全*诉讼费*的损失,实现了委托人诉讼利**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