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三位原告系被保险人子女,被保险人通过村集体统一投保国寿银龄安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摔倒致创伤性脑损伤身故。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遂委托杨绍伟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2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1. 接受委托后,杨绍伟律师第一时间梳理保险合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材料等核心证据,固定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关键事实。
2. 精准分析保险条款约定,明确案涉事故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拒赔无合同与法律依据。
3. 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围绕保险责任、意外身故认定、理赔义务等焦点充分举证、质证,清晰阐述代理意见。
4. 秉持高效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工作,与保险公司展开多轮协商。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保险公司于约定期限内,向三位原告支付保险金 1 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方承担。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委托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