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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芬芳律师精准把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过错归责原则,通过举证雇主未提供安全防护、现场管理缺失等关键事实,成功推翻雇主“工人故意跳车”的抗辩,促成法院认定雇主承担60%主要责任,为受伤工人争取到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切实维护了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张XX、满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4)浙某民终***号

裁判日期: 2024年4月某日

案由: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一审法院认定:张XX从事建筑工地废木料回收工作,自备货车一辆,日常安排货车驾驶员与工作人员前往建筑工地装运废木料,运输至作业场地并由工作人员进行分类后对外出售。满X系个人劳动者,2022年2月,经人介绍,满X与张XX认识并约定至张XX处提供劳务。2022年2月16日,满X来浙并至张XX作业场地。2022年3月3日,张XX经人介绍后,安排工作人员前往位于某市某县的某建筑工地装运废木料,满X作为装运人员一同前往。当晚,张XX向满X微信转账300元,庭审中双方确认系满X一天的工资。2022年3月13日,张XX再次安排满X等人前往上述建筑工地装运废木料。期间,满X系在案涉货车上搬运、码放废木料,在装运将近结束时,满X从载有大量废木料的货车车头处往中间部位走时不慎从货车上掉落。张XX随即指派张XX将满X送至杭州市某区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足第五跖骨基地骨折等,经行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关节松解术+植骨术+右足第五跖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满X于2022年4月6日出院(住院24天)。期间支出医疗费38258.86元、护理费4800元、拐杖费130元,其中张XX垫付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1000元。此后,满X分别于2022年5月6日、2022年6月8日前往该院门诊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594.2元。满X又分别于2022年9月22日、2022年11月14日前往某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230元。2023年2月13日,满X前往该院住院治疗,经行跟骨内固定装置去除术后,于2023年2月23日出院(住院10天),期间支出医疗费9281.38元。经询问,张XX及张XX确认,张XX支付的上述6000元系代其父亲即张XX垫付,同意在应付赔偿款中抵扣。在此期间,张XX曾于2022年4月19日向满X微信转账800元,满X回复“这就是800加1300,2100七个工的钱”,张XX未予回应。满X与张XX亦多次协商沟通治疗及赔偿事宜,张XX表示其帮忙找到的医院进行治疗以减少医疗费,此后赔偿事宜按规定赔付。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满XX诉至一审法院。经一审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满X于2022年3月13日因故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经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综合评定其伤后误工期21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为此,满X支出鉴定费1900元、医疗费275元。另查明,(1)满X父亲为满X2(1937年11月出生),母亲为蒋X(1942年11月出生),满X2与蒋X共同生育有一子四女,分别为长子满X、长女、次女、三女、四女。(2)案涉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122报警。次日,张XX再次拨打122报警,报警内容为:昨晚18:11有人报警,称工人从车上掉下来了,后今天报警人称是货车撞到人。庭审中,双方确认事故发生当天因并非交通事故交警未到场处理,此后张XX亦撤回报警。


(一审判决理由及结果部分,因内容较长且不涉及新增敏感信息,略作精简保留关键事实与比例)

……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张XX对满X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张XX赔偿满X各项损失1514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宣判后,张XX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在明知装车高度约3米存在跌落风险的情况下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对满X受伤存在过错。满X系不慎从货车上摔落,而非故意跳落。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比例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24-04-01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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