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上海金融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王XX(化名)系个人投资者,因信赖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购入该公司股票,后因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导致股价下跌,产生投资损失。王XX委托上海XX律师、胡XX律师(化名)作为诉讼代理人,向被告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较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本案为系列案件中的平行案件,已有示范判决认定被告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并明确了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
徐X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原告交易记录,协助法院向中国XX公司调取完整交易数据,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在示范判决的框架下,律师团队精准定位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排除了市场风险、个股风险等因素对损失的影响,确保原告的赔偿请求具备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采纳了示范判决的认定标准,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王X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共计人民币31,124.7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被告公司股票,依法推定其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依法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