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
案号
(2025) 川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XX,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律师
袁XX以转账凭证为依据,主张李XX向其借款 94,200 元未还,诉请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李XX辩称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案外人罗X通过袁XX账户支付的劳务工资,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袁XX未举证证明借贷合意,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袁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李X律师作为李XX代理人出庭抗辩,法院结合转账背景、微信使用情况、劳务关系、证据高度盖然性等全面审查。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袁XX负担。
裁判理由:袁XX仅提供转账凭证,无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明借贷合意;李XX抗辩款项为劳务工资具有高度盖然性,袁XX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适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