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袁XX,男,200X年X月2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22X2X200X0X2X2X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毕节
地区XXX,居住地:贵州省毕节XXXXX。因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2X年X月X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X年12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2X年12月21日经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河北XX律师。
…X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XXX起诉书、XXX追加起诉决定书、沧新检刑XXX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XX犯非法拘禁罪、
敲诈勒索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X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X暴力胁迫等方式非法拘禁在传销寝室,诱骗或者强制被害人出钱购买所谓产品加入该组织。期间,在凌晨将受害人带至荒地内,采取“打东风”的形式敲诈勒索受害人钱财(打东风:对拒不交钱购买产品的受害人,由主任级人员带领X-X人,在凌晨X-X时,将受害人带至市郊坟地或树林中,殴打威胁受害人以撞伤孕妇、自己生病、砸伤小孩为由向家中父母亲属打电话,被告人扮演警察、医生等角色与受害人家属通话索要钱财1-X万元),逐步发展成人数众多的暴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XX、…X(其中XX在201X年至201X年X月份,2020年年底至2022年X月份为该犯罪集团头目,其余时间离开沧州,张XX在201X年夏天至2022年X月份为该犯罪集团头目,2022年X月份张XX离开沧州),以…X为重要骨干成员,以…XX为积极参与者,成员众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骨干成员、积极参与者较为固定,各个层级之间结构清晰,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多次在沧州市新华区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的犯罪事实有:…X
被告人…X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XX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XX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X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被告人…XX在非法拘禁罪中作用相对较轻,可从轻处罚。被告人…X在敲诈勒索罪中作用相对较轻,可从轻处罚。被告人…X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各起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情节轻重,危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X
二十、被告人袁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X年12月1日起至202X年10月X1日止。)
…X
二十三、查封、扣押的物品和款项用于退赔被害人、缴纳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
审判员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XX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