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原告受让建筑企业因平陆运河护坡项目停工产生的 125 万元债权后,债务人未按承诺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三名担保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委托律师提起承揽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判令债务人偿还欠款及逾期利息、担保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办案思路:律师全面梳理项目合同、欠款承诺书、债权转让协议、微信通知及聊天记录等核心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条,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债权转让已完成有效通知、债务人构成违约,同时主张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一般保证,结合被告缺席庭审的程序情形,提出债务人承担主债务、保证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完整诉讼意见,全力维护委托人合法债权。
案件结果:法院经缺席审理,完全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债务人向原告支付 125 万元欠款及按一年期 LPR3.1% 计算的逾期利息,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三名担保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委托人全部诉讼请求得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