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原告因与案外人正常交往被被告误解为插足其感情,被告为发泄情绪,在抖音平台擅自公开原告隐私信息,持续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辱骂原告,并对原告作品发表恶意评论,引发网络围观与骚扰,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出现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正常生活严重受扰,被告同时提起反诉主张原告侵害其名誉权。
办案思路: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首先全面固定被告发布侵权视频、评论、私信辱骂、平台投诉记录、心理诊疗报告及律师费票据等完整证据链,其次依据民法典明确我国婚姻关系以登记生效为原则,原告与案外人交往时被告尚未登记结婚,不存在 “插足婚姻” 情形,被告行为不属于合法自力救济,同时区分私人争执与公开侵权,证明原告仅在私下沟通中回应,未公开散布被告信息或辱骂,不构成名誉侵权,最终围绕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律师费提出明确诉讼主张并抗辩反诉。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成立,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全部侵权内容,在抖音平台公开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并持续十日,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 元及律师费 3000 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与被告全部反诉请求,案件本诉与反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