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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代理原告固定微信聊天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协助法院查清欠款事实,成功为原告追回全部配件款及逾期利息,维护当事人合法债权。

案件详情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6) 鲁 17xx 民初 9xx 号
原告:张X,男,1985 年 10 月 16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某县某乡某村。公民身份号码:4130XXXX1016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山东XX。
被告:王X,男,1994 年 10 月 02 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某镇某行政村某村。公民身份号码:372XXXXXXXXXXX。
原告张X与被告王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并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汽车配件款 41950 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 LPR 的 1.5 倍计算);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被告提供汽车配件,经结算被告欠付配件款 41950 元,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
被告未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
原、被告通过微信达成配件买卖合意,原告依约供货,双方微信确认欠款金额为 41950 元,被告未支付。诉讼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预交保全费 520 元。
本院认为:
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欠付货款事实清楚,应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判决如下:
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X汽车配件款 41950 元及利息(以 41950 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1 月 1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的 1.5 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 849 元、保全费 520 元,共计 1369 元,由被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xx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XX

书记员:张X


  • 2026-03-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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