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豫民初****号
原告(反诉被告):获嘉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住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某镇某村。
村委会负责人:浮X,系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浮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某镇某村组北区号。系获嘉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支部委员。
被告(反诉原告):浮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某镇某村组南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北京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北京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获嘉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诉被告(反诉原告)浮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被告浮X向本院提起反诉,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浮X,被告浮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韩X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浮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涉案位于获嘉县某镇某村临某路南侧土地上的活动板房、砖块移除,保持土地现状。
二、原告获嘉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被告浮X树苗损失***元。
三、原告获嘉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被告浮X线改费用元,并以本金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年月日以前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后标准按同期公布的为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实际支付之日。
四、驳回原告获嘉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浮X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浮X承担。反诉费**元,由反诉被告获嘉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承担元,由反诉原告浮X承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 涉及农村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实施: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
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
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
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
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经审查财产能够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返还占有的标的物、更正登记簿册记载等方式;经审查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之日该财产的市场价值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价值为基准判决折价补偿。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判后答疑的权利]案件承办法官(张X:承办人联系方式:***********)负责判后答疑工作。在签收裁判文书后,如对裁判事项有异议或疑问,可以向承办法官提出判后答疑,承办法官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日内进行答疑并记录答疑事项。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日内缴纳应当承担的诉讼费。义务人自动履行的,可以向权利人履行,也可以联系承办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