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况
原告山东XX公司承包,被告北京XX公司转包的泰安 64xx 部队工程(保障三队改造 + 文体活动中心),总包方为中国xx建设公司。xx公司无施工资质,合同无效;施工中因付款争议停工,XX公司解约并另找第三方施工,双方就工程款、质量、违约金、费用承担产生纠纷,XX公司反诉索赔。
二、案件经过
- 1.立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 "(20xx) 鲁 09xx 民初 41xx 号 ",适用简易程序;
- 2.庭审:原告xx公司委托杨蕾律师出庭代理,被告及反诉原告均到庭;
- 3.争议焦点:合同效力、已完工程量、已付款金额、脚手架 / 试验费承担、质量与违约金、总包责任;
- 4.鉴定:法院委托造价、脚手架、质量修复费用三项司法鉴定。
三、案件结果
- 1.认定两份施工合同无效,XX公司支付xx公司工程款 281555.39 元及利息(自 2021.7.6 起按 LPR 计算);
- 2.驳回xx公司对总包方xx公司的诉讼请求;
- 3.驳回XX公司违约金、维修费、脚手架费等全部反诉请求;
-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