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迟X与王X、齐X、韩X、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情简介
原告迟X主张其从案外人周X处购买了案涉房屋(该房屋系周X丈夫平某通过以物抵债方式从被告齐X处取得),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居住,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确认其所有权。被告王X系齐X的债权人,已申请法院查封了该房屋。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首次查封案涉房屋。原告迟X称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为2016年12月,并提供了购房协议、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等凭证,主张其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是否应继续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案外人排除执行需满足四个条件: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法院调取的用电记录显示,在2017年5月18日首次查封前,案涉房屋无任何用电记录,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房屋,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迟X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