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过程
2024年11月1日,被告张X驾驶大型拖拉机行驶时,后托板脱落撞伤行人关X。交警认定张X全责。关X受伤后住院治疗32天,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等,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75日,营养期45日。被告驾驶的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关X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1万余元。被告辩称:外购药无医嘱、伤残赔偿金计算年限应为12年(原告主张13年)、精神抚慰金过高。
祁月律师代理原告,提交病案、医疗费票据、购药发票、出院医嘱等证据。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未投保交强险,被告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解释,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侵权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法院支持原告全部合理损失。
外购药及复查费获支持:原告提供的出院医嘱明确要求复查和服用利伐沙班,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该费用属合理医疗支出。
伤残赔偿金计算年限调整为12年:虽从13年调至12年(定残时68周岁),但仍获赔46.988.4元,法院同时支持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三、祁月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祁月律师代理受害老人,在被告全责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成功主张直接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针对被告质疑外购药无医嘱,律师以出院医嘱中明确要求服用利伐沙班及定期复查为据,说服法院支持全部医疗费;同时合理主张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99.481.5元赔偿,有效弥补了损失。
四、案件结果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张X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关X各项损失合计99.481.5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2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3362元,原告负担118元,被告负担324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