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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XX)苏x民初XX

原告:XXXXXXXXXX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XX,汉族,住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

被告:XXXXXXXX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XX,汉族,住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江苏XXXX律师。

原告XX与被告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XX返还200000元;2. 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本院认为:依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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