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X)浙X民初X号
原告:X,住所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江苏XX律师。
被告:X,住所地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原告X诉被告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小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支付原告X90000元,该款自2026年3月起至2026年6月,每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26年7月15日前付清;
二、如果被告X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需支付X元(以X万元为基数,按X自X年1月1日计算至X年X月X日)及自X年X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X;原告X可就未履行部分及X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就X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张权利;
四、原告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