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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张英律师 在线
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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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英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援引新司法解释,论证原告已从第三人处获得超额赔偿,依法应扣减被告王某的赔偿份额。最终二审改判王某仅需赔偿3.8万元,为一审判决金额的8%,极大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展现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诉讼策略能力。

案件详情

案件过程

原告吴X受被告王X雇佣,在某别墅木工装修项目中从架子跌落,造成多处严重伤残(二、三、八、十级伤残)。原告曾申请工伤认定,后撤回,并与发包方(第三人)达成和解,获赔97万元。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被告王X,要求赔偿93万余元。一审认定原告自负60%责任,被告王X与第三人各负20%,判决王X赔偿约47.7万元(已扣除垫付)。双方均上诉。张英律师代理被告王X。

重要突破点

原告已从第三人处获赔97万元,远超第三人按过错应承担的份额(约20%)。

二审援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8条: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定作人与承揽人承担责任的,实际支付总额不应超过应受偿损失数额。原告已从第三人处获得超额赔偿,王X仅需补足差额。

成功将赔偿额从一审47.7万元降至3.8万元,减损约92%。

张英律师价值

张英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援引新司法解释,论证原告已从第三人处获得超额赔偿,依法应扣减被告王X的赔偿份额。最终二审改判王X仅需赔偿3.8万元,为一审判决金额的8%,极大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展现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诉讼策略能力。

案件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37.968.3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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