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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理被追加担责的小股东,精准抗辩:代收代付属职务行为、无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无财产混同、出资期限未届满。法院完全采纳我方观点,判决驳回对客户的全部诉求,成功为当事人阻断公司债务牵连,实现零责任胜诉。

案件详情

吴X律师胜诉!股东被诉连带偿债66万,法院判决不承担任何责任!

代理方向

代理被告(公司股东),抗辩原告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主张不承担付款、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令由公司承担货款667178.5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

驳回原告对(吴X律师客户)的全部诉讼请求;

客户无需支付任何款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案情内容

原告起诉供应链公司支付货款66万余元,同时将公司股东等人一并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主张利息、律师费等。原告认为,股东存在代收代付行为,应认定财产混同,需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作为小股东,突然被卷入巨额诉讼,一旦被判连带,将面临直接偿付66万的巨大风险。当事人委托吴X律师应诉。

我在庭审中提出核心抗辩意见:

第一,当事人仅为登记股东,不参与实际经营,仅从事销售岗位工作;

第二,其个人账户收款、付款均系受实际控制人指示的职务行为,属于代收代付,并非个人使用,不构成财产混同;

第三,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存在出资加速到期情形;

第四,原告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行为;

第五,债务主体是公司,应由公司独立承担,律师费、违约金等亦与股东无关。

我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记录、转账备注、岗位职责说明、实际控制人责任承诺等证据,清晰说明当事人仅为职务行为,与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财产混同。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吴X律师的代理意见,明确认定:

原告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全部债务由公司承担,当事人(张XX)不承担任何责任,驳回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是典型的“公司欠债、追股东”高发纠纷,当事人极易被不当牵连担责。吴X律师通过精准切割股东责任与公司债务,成功阻断连带责任,实现零赔付、无责任的最佳胜诉结果,有力保护了股东个人财产安全,专业展现商事诉讼中“去连带、去混同”的高水平应诉能力。


  • 2024-02-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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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磊,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 具有法院和大型企业工作经历,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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