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定西市XX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某市区,法定代表人化名陈X,系该协会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化名林X,系该协会员工,住某省某市区。
被告:某娱乐会所,经营场所位于定西市陇西县某镇某路段,经营者化名吴X,住某省某县某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甘肃XX律师。
原告系依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组织,被告系卡拉OK经营者。原告主张,被告通过点歌系统向消费者提供原告管理的海量音乐作品有偿点歌服务,应付费而未付费,已构成侵害作品放映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应诉后同意协商解决。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并陈述事实与理由,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协商,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调解结果如下:一、被告自愿向原告赔偿某时间段内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于约定日期前付清;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愿负担。双方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及时足额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