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化妆品公司与被告某咨询顾问公司于2023年签订《企业电商运营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品牌包装、电商平台运营、直播带货等服务,并承诺在2023年7月17日前完成扣除退款后的实际到账销售额200万元。原告依约支付固定服务费53万元。
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完成承诺的销售额,也未按约定退还相应服务费。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李晶律师、金律师提起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办案经过:
李晶律师、金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企业电商运营服务合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及送达凭证等。律师向法院提出以下核心主张: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200万元销售额,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第6.6.2条,被告应按比例退还固定服务费;
被告延期退款,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应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
被告辩称已安排多名艺人直播带货,实际完成销售额约125万元,同意按比例退还25万元,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利息及律师费。律师针对被告的证据提出有力质疑,指出被告提供的直播视频来源不明、时间无法对应、无法证明系为履行本案合同所提供的服务。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服务费53万元;
被告偿付原告违约金15,900元;
被告偿付原告逾期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53万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自2024年11月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包括律师费)。
判决理由: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且被告在沟通中未对退款要求提出实质异议,构成违约。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5,900元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四倍LPR利息过高,调整为1.5倍LPR。律师费因合同无明确约定,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