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相关附件,约定原告按被告要求购买指定牵引车并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间24个月,每期租金6237.09元。原告依约履行了租赁物交付义务,被告仅足额支付20期租金,自2021年6月起拖欠剩余租金合计22906.1元,经原告催要仍未支付。原告遂委托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高越律师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案件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办案经过
高越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梳理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件签收单、租金支付记录、所有权转让协议等核心证据,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逾期付租的违约责任承担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庭审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高越律师依法举证,向法院明确:原、被告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依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主张全部未付租金;同时就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向法院发表代理意见,虽原告诉请的年利率24%过高,但被告应按法定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以弥补原告损失。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高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限期向原告支付未付租金22906.1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3.8%支付自2023年9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5元,由被告负担。若被告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