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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充分体现了王亚琼律师在消费者维权及二手车买卖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26.5万余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26.5万元购车款全额返还+保险费赔偿

王XX律师代理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一、案件详情

20225月,委托人李X(化名)从张X及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辆二手捷豹牌小型越野客车,购车款共计26.5万元。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保无重大事故、水淹、火烧、保实表”。购车后,李X正常使用车辆两年有余。

20244月,李X前往4S店准备置换车辆时,被告知案涉车辆曾于2019年发生过保险事故,并被保险公司推定全损。经查,该车辆于201911月出险,定损金额34.12万元,残值金额23.77万元,扣残值后定损金额10.35万元。李X认为,车辆曾被推定全损属于重大保险事故,严重影响车辆市场价值和再次交易,张X及XX公司在出售时未如实告知该事实,构成违约。

李X委托吉林XX王XX律师代理此案。诉讼中,李X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26.5万元及保险费等损失。

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张X及XX公司作为二手车经营者,未尽到对车辆保险理赔记录等信息的审慎核查及告知义务,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26.5万元及部分保险费用1,763元。张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总结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二手车曾发生保险事故并被推定全损,但车辆经鉴定并非“重大事故车”(物理结构无损坏),卖方是否构成违约?买方能否解除合同?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虽然车辆经鉴定不属于物理意义上的重大事故车,但车辆曾被保险公司推定全损这一事实本身,足以影响车辆的出售价格及买方的购买意愿。卖方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负有全面核查并如实告知车辆历史保险理赔记录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卖方未按《二手车交易规范》要求建立车辆档案、查询出险记录,构成违约,致使买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卖合同应予解除。

此外,关于解除权除斥期间的问题,法院认定保险事故虽发生于2019年,但买方于20244月方才知晓该事实,诉讼未超过法定一年除斥期间。

三、律师价值

本案中,王XX律师凭借对二手车交易相关法规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以下有利结果:

1、合同解除:尽管车辆经鉴定非物理事故车,且买方已使用两年有余,王XX律师仍有力论证了“推定全损记录”属于足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关键信息,最终法院支持解除合同,实现全额退车退款。/2、排除三倍赔偿风险:诉讼中,李X曾主张X倍赔偿。王XX律师审慎评估证据情况,在法院认定不构成欺诈后,及时协助委托人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避免了诉讼风险,确保了核心利益的实现。

3、争取保险费用赔偿: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部分保险费用的返还,最大限度弥补了委托人的实际损失。

4、二审维持胜诉:在对方提起上诉的情况下,王XX律师据理力争,二审法院全面采纳其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充分体现了王XX律师在消费者维权及二手车买卖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26.5万余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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