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5万元购车款全额返还+保险费赔偿
王XX律师代理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一、案件详情
2022年5月,委托人李X(化名)从张X及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辆二手捷豹牌小型越野客车,购车款共计26.5万元。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保无重大事故、水淹、火烧、保实表”。购车后,李X正常使用车辆两年有余。
2024年4月,李X前往4S店准备置换车辆时,被告知案涉车辆曾于2019年发生过保险事故,并被保险公司推定全损。经查,该车辆于2019年11月出险,定损金额34.12万元,残值金额23.77万元,扣残值后定损金额10.35万元。李X认为,车辆曾被推定全损属于重大保险事故,严重影响车辆市场价值和再次交易,张X及XX公司在出售时未如实告知该事实,构成违约。
李X委托吉林XX王XX律师代理此案。诉讼中,李X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26.5万元及保险费等损失。
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张X及XX公司作为二手车经营者,未尽到对车辆保险理赔记录等信息的审慎核查及告知义务,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26.5万元及部分保险费用1,763元。张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总结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二手车曾发生保险事故并被推定全损,但车辆经鉴定并非“重大事故车”(物理结构无损坏),卖方是否构成违约?买方能否解除合同?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虽然车辆经鉴定不属于物理意义上的重大事故车,但车辆曾被保险公司推定全损这一事实本身,足以影响车辆的出售价格及买方的购买意愿。卖方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负有全面核查并如实告知车辆历史保险理赔记录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卖方未按《二手车交易规范》要求建立车辆档案、查询出险记录,构成违约,致使买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卖合同应予解除。
此外,关于解除权除斥期间的问题,法院认定保险事故虽发生于2019年,但买方于2024年4月方才知晓该事实,诉讼未超过法定一年除斥期间。
三、律师价值
本案中,王XX律师凭借对二手车交易相关法规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以下有利结果:
1、合同解除:尽管车辆经鉴定非物理事故车,且买方已使用两年有余,王XX律师仍有力论证了“推定全损记录”属于足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关键信息,最终法院支持解除合同,实现全额退车退款。/2、排除三倍赔偿风险:诉讼中,李X曾主张X倍赔偿。王XX律师审慎评估证据情况,在法院认定不构成欺诈后,及时协助委托人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避免了诉讼风险,确保了核心利益的实现。
3、争取保险费用赔偿: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部分保险费用的返还,最大限度弥补了委托人的实际损失。
4、二审维持胜诉:在对方提起上诉的情况下,王XX律师据理力争,二审法院全面采纳其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充分体现了王XX律师在消费者维权及二手车买卖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26.5万余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