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XX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XX(系陈X妻子),住西安市灞桥区。
原告:陈XX(系陈X儿子),住西安市灞桥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聪,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吴XX,院长。
原告陈X与被告西安**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X去世,其妻王XX、其子陈XX作为原告继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核心事实:2019年1月7日,陈X因“双上肢无力”入住被告医院,行“经颈前路椎间植骨融合+钛板内固定术”治疗。术后出现双上肢无力状况加重。经鉴定: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陈X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轻微原因力);陈X遗留双上肢肌力3级等,属一级伤残。后陈X于2021年7月5日因心源性猝死死亡。
争议焦点:患者在诉讼中死亡后,应按一级伤残标准赔偿,还是需另行鉴定死亡因果关系?
代理律师核心主张:伤残鉴定已作出,医方过错与一级伤残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明确,无需再就死亡后果另行鉴定,应直接按一级伤残标准确定赔偿基数。
本院认为:鉴定意见合法有效,被告应对陈X的损害后果承担20%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抢救费、丧葬费等因死亡产生的费用,因死亡与被告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陈XX各项损失共计213563.6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5元,原告负担3435元,被告负担2300元。
律师成果总结:
| 核心难点 | 患者在诉讼中死亡,医方诊疗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尚未进行因果关系鉴定,通常可能导致死亡相关赔偿被完全驳回 |
| 律师策略 | 据理力争,避免进行“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定,坚持按已作出的一级伤残鉴定意见确定赔偿标准 |
| 代理成果 | 成功促使法院以一级伤残所对应的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757360元)作为裁判依据,而非以需另行鉴定因果关系的死亡赔偿金标准 |
| 为客户挽回/避免的损失 | 避免了因死亡因果关系无法认定而导致的赔偿落空风险,最终获赔213563.6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