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A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B诉至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主张B于2011年某月某日借款3万元、2013年某月某日借款4万元,共计7万元,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B曾偿还A10500元(A自认该款项为2011年借款的利息,但因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一审法院将10500元抵扣本金),最终判决B偿还借款本金59500元及利息5250.68元。
B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送达程序违法(公告送达不当,剥夺其辩论权);A恶意隐瞒还款事实,B实际还款金额远超10500元;两笔借款存在金额重合(4万元借条包含之前的3万元),实际借款总额仅为4万元;出借资金来源涉嫌违法,借款合同可能无效。
案件总结:
河北省邯郸市某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B在2013年至2022年间向A多次转账。二审法院依法重新核算,认定B所还款项应先偿还利息、后有息本金、再还无息本金。经核算,截至2023年某月某日,B尚欠借款本金40652元、利息123元。关于送达程序,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已向户籍地邮寄、直接送达未果,并经村委会证明住址不详,公告送达并无不当。关于借款合同无效的主张,因B未能举证,不予支持。关于2011年借条与2013年借条金额重合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亦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
2.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B偿还A借款本金40652元、利息123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双方分担。
律师价值:
律师作为上诉人B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程序中系统梳理了B十余笔还款记录及凭证,针对一审判决对还款金额认定错误的问题提出有力上诉意见,促使二审法院逐笔核算还款明细并依法调整债务抵充顺序,最终将B的应偿还本息从一审判决的59500元本金+5250.68元利息,核减至40652元本金+123元利息,显著减轻了当事人的还款负担。同时,律师还就送达程序及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提出抗辩,虽未获全部支持,但确保了二审对实体问题的全面审查,维护了当事人的程序与实体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