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1年9月12日,贺某(时年71岁)前往某食品店购买面食,该店负责人董某让其加入保健品聊天群,并在群内宣传某生物科技公司销售的“牦牛骨胶原蛋白肽”产品。活动规则为:购买一盒产品赠送一次蓟县3天2晚旅游。贺某支付398元购买两盒产品,获赠与其配偶王某的蓟县旅游。2021年9月18日,贺某与王某参加由该生物科技公司组织、其代理商某养生服务店(经营者张某)召集的旅游活动。入住农家院后次日凌晨,贺某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张某称系服用产品后的正常反应。20日中午,贺某状况危急,经120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猝死”。贺某家属认为,贺某死亡与服用产品及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关,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董某、生物科技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殡葬服务费等共计约12.6万元,并返还产品款398元。
被告生物科技公司辩称,贺某死亡属于意外,与公司无关,但同意退还产品款398元。张某、董某未出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贺某死亡与服用产品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尸体已火化无法鉴定),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但生物科技公司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张某作为代理商(召集人),应根据参与者年龄、身体状况预判风险,其在贺某已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组织其参加活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贺某及配偶对自身身体状况更为了解,在不适时仍参加活动,亦有过错。综合考量,酌定生物科技公司和张某各赔偿原告35,000元;生物科技公司退还产品款39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因保健品营销附带旅游活动中参与者突发身亡引发的侵权纠纷。核心难点在于:死者已火化,无法进行尸检鉴定,难以证明死亡与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代理律师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将重点从“产品责任”转向“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最终获得法院支持,为家属争取到合计7万元的赔偿。本案也警示了保健品销售企业在组织“会销”“旅游”等活动中应承担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
1.有效应对举证困境:因贺某已火化,无法进行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律师及时将诉讼焦点从“产品缺陷致害”调整为“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了因无法举证因果关系而完全败诉的风险。
2.精准锁定责任主体:律师将活动组织者(生物科技公司)、代理商(张某)列为共同被告,并证明二者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判令双方各自承担赔偿,扩大了责任承担主体,提高了赔偿到位率。
3.充分论证过错行为:律师通过证据证明,贺某在旅游期间已出现呕吐、腹泻等不适症状,但张某仍宣传为“正常反应”而未予及时有效处置,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存在过错。
4.合理争取退赔产品款:即使死亡因果关系未被认定,律师仍成功主张退还398元产品款(被告当庭同意),为当事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
5.程序性应对缺席被告:针对张某、董某拒不到庭,律师协助法院完成缺席审理,确保案件不因被告回避而拖延,最终获得生效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