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当事人受纠集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在公共场所持XX参与打斗,致多人轻微伤,依法构成聚众斗殴罪(持械),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事人系积极参加者,不宜认定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二、辩护难点
1、持械 + 公共场所斗殴,法定刑起点高:持械属于加重情节,量刑起步三年,无减轻空间。
2、当事人行为积极,无法认定从犯:庭审明确不予认定从犯,只能从轻无法减轻。
3、社会秩序破坏明显,法院不适用缓刑:案发地人流量大,法院明确不宜缓刑。
三、办案经过
1、项登霖律师接受委托,第一时间会见、全面阅卷,固定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
2、重点论证当事人系被纠集参与、非首要分子、行为节制、未造成严重伤情。
3、庭审围绕从轻处罚、维护量刑均衡发表专业辩护意见,全力争取法定最低刑。
4、协助当事人稳定认罪态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四、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项登霖律师辩护意见,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最低刑),同案量刑均衡,实现该情节下最优量刑结果。
五、律师价值
项登霖律师在无缓刑、无减轻、无法定从犯的多重不利条件下,牢牢抓住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持械聚众斗殴的法定最低刑,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