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阆中市**资*和社***局
负责人:宋**
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一、基本案情
- 各方主体:原告为重庆XX公司;被告为阆中市人**源和社***局;第三人为工伤申请人赵**。
- 事发经过:20**年1月5日18时27分,赵**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无责,伤情包含多处骨折、肺挫伤、脾脏挫伤等。
- 被诉行政行为:20**年11月11日,阆中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为重庆**公司。
- 原告诉求:主张自身并非案涉**工程的承包方和实际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程序违法、路线不合理,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二、法院审理查明事实
- 案涉**工程由阆中市***型建材有限公司发包,合同最初拟由未注册成功的“重庆**炉窑科研有限公司”承接,最终由自然人荆**签字,实际由荆**承包施工、自行管理工人、收取全部工程款。
- 重庆**公司曾向赵**发放工资、向人*局提交《关于对赵**申请工伤认定的回复》(自认承接案涉工程、赵**在其处务工),但上述行为均系应荆**要求,为帮其合规开票、利用公司免税额度,公章亦由荆**找人加盖,双方无真实工程承包或劳动关系。
- 工伤认定文书由荆**代收,重庆**公司实际收到了文书并提交过举证材料。
三、裁判理由与结果
- 合法性判断:阆中人*局作出认定时已尽到审查义务,主观无过错,但核心证据缺失——无证据证明发包方与重庆**公司签订过施工合同、也无工程款流向该公司的记录,认定重庆**公司为用人单位主要证据不足,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 责任认定:认定错误的根源是重庆**公司违规出借公章、协助他人虚开发票,过错在该公司,故由其承担50元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