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人 西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牟** 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重庆XX
被申请人中***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 :朱** 公司员工
合同信息
- 合同名称:《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协议》《宁*县城乡供水***换供*站及以下建设项目一标劳务协作协议》
- 合同概要: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宁*县城乡供***换供水站及以下建设项目一标劳务工程,后签订《退场协议书》解除合同并约定工程款、保证金等事宜
- 合同类型: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一、裁决结果
- 工程款支付: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81**82元,并以81**82元为基数自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 保证金退还: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保证金2***000元
- 其他请求处理: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迟延履行责任:若被申请人未按裁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费用负担
- 仲裁费分担:本案仲裁费3**83元,由申请人负担2**1元,被申请人负担3**52元
- 费用给付方式:因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应将所负担仲裁费于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申请人
三、仲裁程序
- 受理依据及时间:天津仲裁委员会根据20**年8月30日双方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于20**年11月23日受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 仲裁规则及程序:适用《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采用普通仲裁程序
- 开庭情况:仲裁庭于20**年5月8日在本会住所地开庭,20**年8月5日线上开庭,双方代理人参加全部庭审,仲裁庭组织调解未果,本案已审理终结
四、当事人主张
- 申请人请求: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96**3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退还保证金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仲裁费及诉讼保全费用
- 被申请人答辩:不认可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认为退场结算金额为暂估,后续处理遗留问题产生费用应扣除;认为工程未验收,保证金未达退还条件
五、仲裁庭意见
- 审理范围认定:审理范围仅限于合同项下纠纷及仲裁请求范围
- 证据认定:对双方提交的部分证据予以认定,部分证据因关联性不足等原因不予认定
- 法律事实认定:双方签订相关合同及《退场协议书》,申请人缴纳2***000元履约保证金,被申请人已支付部分款项及代付民工工资等事实
- 评析意见:认定合同合法有效,支持申请人部分工程款及保证金请求,对利息请求部分支持,仲裁费按责任及请求支持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