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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网店卖“品牌折扣”被查,胡发华律师成功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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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德兴市电商卖家汪X(28岁)在某平台开网店销售所谓“品牌折扣”服饰。2024年“双十一”期间,有买家举报其销售假冒品牌服装。经鉴定,涉案服装均为伪劣产品,销售金额约11万元。汪X被刑事拘留。汪X的家属找到胡发华律师时,急得直跺脚:“胡律师,他才28岁,刚结婚,要是被判刑,这辈子就毁了!”

律师介入

胡发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调取了汪X的进货记录、与上家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材料。通过梳理,胡发华律师发现一个重要事实:上家在供货时曾提供了一份“品牌授权书”(后证实系伪造),发货时使用了品牌吊牌和包装。汪X作为普通电商卖家,已要求上家提供了授权文件,并留存了全部交易记录,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辩护策略

胡发华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核心论点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汪X具有“主观明知”,不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汪X作为一个没有服装行业专业背景的普通卖家,他已经做了进货渠道审查、留存授权文件等合理行为,不应苛求他有“火眼金睛”去识别上家的造假行为。胡发华律师还提交了汪X的网店经营记录,证明其开店两年多来从未有过类似投机行为,系初犯。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汪X“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汪X作出不起诉决定。汪X没有留下案底,网店在短暂关停后重新开业,只是从此再也不敢碰“品牌折扣”了。

胡发华律师提示

“主观明知”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核心争点。胡发华律师提醒电商经营者:进货时一定要留存上家的身份信息、授权文件、进货凭证等材料,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一旦涉案,律师可以通过呈现当事人的审查行为、上家的造假行为,成功割裂“明知”证据链,争取不起诉。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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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发华律师,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6112023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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