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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平律师代理原告成功追索工程合作定金/押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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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的判决实质上支持了我方基于扎实证据提出的核心请求,为委托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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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 刘海平律师代理原告成功追索工程合作定金/押金案

案件简介: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委托人林某经唐某居间介绍,拟从某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昌某)处分包某房地产项目的钢筋劳务工程。为此,林某先后向昌某、唐某支付了款项,作为合作的保证金。然而,相关项目始终未能启动,经林某多次催促,昌某、唐某均拒绝退款。林某遂委托本律师团队,将收款方昌某、唐某及其关联公司等四方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返还全部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林某委托后,我们作为代理律师开展了以下工作:

证据梳理与固定:全面收集了委托人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无卡存款凭证、两名主要被告分别出具的《收条》(一份记载为“押金”,一份记载为“定金”)、被告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付款证据链。

法律关系与诉讼策略分析:经分析,本案核心在于厘清各被告的法律责任。证据直接指向昌某、唐某个人收取款项的行为。虽然委托人主张款项支付基于与被告公司的合作意向,但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公司为收款主体或与其他被告构成连带责任。因此,我们将诉讼重点明确为向直接收款人昌某、唐某个人主张返还责任。

庭审聚焦争议点:庭审中,对方被告对收款事实无异议,但试图将款项性质辩称为“押金”而非“定金”,以否定双倍返还责任,并抗辩利息过高。我们围绕对方出具《收条》确认收款、项目未能启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方占用资金造成实际损失等核心事实进行论证,坚持要求返还本金并赔偿合理利息损失。

责任主体界定:对于委托人希望追究的其他被告(包括相关公司),我们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关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法庭上客观陈述事实,由法院依法认定责任主体。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的主要观点与证据,作出如下判决:

判决直接收款人昌某向原告林某返还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唐某向原告林某返还人民币135,000元及相应利息。(注:原告主张的昌某另20,000元付款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利息计算标准获得法院部分支持:计息期间自各笔款项支付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而未支持原告主张的24%年利率。

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其他被告与昌某、唐某构成连带责任,也未认定原告与其他被告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故驳回了原告对该等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方向与要点总结(刘海平律师):

本案的代理方向清晰聚焦于 “事实追索” 与 “精准定责”。

“收款凭证”为核心: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以对方亲自出具的《收条》作为锁定事实和责任的基石,成功将责任锚定在具体收款个人身上。

准确界定款项性质:在对方试图混淆“定金”与“押金”法律后果时,紧扣“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一根本,主张返还款项的核心诉求,而非纠结于概念辨析,务实高效地实现了委托人收回本金的核心目标。

合理主张资金成本:坚持主张利息损失,虽未完全按约定利率获支持,但成功推动了法院按法定标准支持资金占用费,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经济利益。

严守证据规则:对于证据链不完整的部分诉求(如另一笔付款),尊重法院“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体现了专业的诉讼策略。最终,法院的判决实质上支持了我方基于扎实证据提出的核心请求,为委托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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