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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施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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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曹某某(定作人),从法律关系的定性入手,依据《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和定作人责任的规定进行抗辩,成功将曹某某的责任性质从“雇主连带责任”争取为“定作人选任过失的按份责任”。同时,通过质证指出原告自身未遵守安全规范存在过错,最终帮助委托人将责任比例降低至20%,最大程度减少了赔偿数额。

案件详情

农村自建房施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类型:损害赔偿

代理方:杨丹慧律师代理被告曹某某

代理结果:部分胜诉(责任比例得以降低)

案件主要内容:

原告李某某在为一农村自建房施工时,从三楼坠落重伤。原告将房主曹某某(定作人)和包工头谭某某(雇主)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曹某某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谭某某。

争议焦点:

曹某某(定作人)、谭某某(雇主)、李某某(提供劳务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各方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划分。

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与数额。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代理被告曹某某(定作人),从法律关系的定性入手,依据《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和定作人责任的规定进行抗辩,成功将曹某某的责任性质从“雇主连带责任”争取为“定作人选任过失的按份责任”。同时,通过质证指出原告自身未遵守安全规范存在过错,最终帮助委托人将责任比例降低至20%,最大程度减少了赔偿数额。

办案心得: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准确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是界定责任主体的关键。作为定作人(发包方)的代理人,应重点论证其选任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大小,从而争取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同时,提供劳务者自身的过错是减轻其他责任人赔偿义务的重要抗辩理由。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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