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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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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二审中代理原告(承揽方)。针对对方的反诉,成功论证了因定作人变更规格导致交货期合理顺延,且对方在对账时未提异议,视为对履约状况的认可。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支付货款的请求,并完全驳回了对方的违约金反诉请求。

案件详情

门窗定制安装承揽合同货款及反诉违约金纠纷案(一审、二审)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纠纷

代理方:杨丹慧律师代理原告(反诉被告)廉江市某某公司

代理结果:胜诉(本诉主要请求获支持,反诉请求被驳回)

案件主要内容:

原告廉江市某某公司为被告某某公司定制并安装学校教学楼门窗。工程验收对账后,被告拖欠部分货款。原告起诉索要货款及利息。被告提起反诉,以原告逾期交付、产品颜色不符为由,主张高额违约金。

争议焦点:

拖欠货款的具体金额,质保金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原告是否存在逾期履约的违约行为。

被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在一审、二审中代理原告(承揽方)。首先,通过合同、对账单、发票等证据固化了欠款事实,并就质保金部分作出了准确的法律判断。针对对方的反诉,成功论证了因定作人变更规格导致交货期合理顺延,且对方在对账时未提异议,视为对履约状况的认可。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支付货款的请求,并完全驳回了对方的违约金反诉请求。

办案心得: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过程文件的确认效力极高。作为承揽方,应重视交货、对账、验收等环节的书面确认。当对方提出工期逾期抗辩时,可从合同变更、对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损失未实际发生等多个角度进行防御。本案通过积极应诉反诉,不仅追回了货款,还避免了不合理的索赔,维护了企业的商业信誉。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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