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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案从“主犯”到“从犯”认定——张鑫律师辩护的当事人获全案最轻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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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精准分析案发监控视频,成功向法庭还原当事人存在拉架、劝阻及被动自保等关键情节,并积极促成赔偿谅解。最终,在九名被告人均被认定为主犯的不利局面下,为当事人争取到全案最低刑期,实现了有效从轻处罚的辩护效果。

案件详情

从“持械聚众斗殴”到全案最轻刑期:张鑫律师辩护工作为当事人赢得显著从轻处罚

审理法院信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2日,某市地产从业人员因行业微信群内的言语冲突,逐步升级为线下持械斗殴。当晚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地产公司经理)在微信群中与他人发生口角,随后与同事王某、张某及在逃人员高某等人,与另一方地产员工王某某等人相互辱骂,并索要对方地址。

王某某将所在门店地址发送给对方,并与同事刘某、袁某、姜某等人商议应对,提前准备了甩棍、木棍等工具。赵某等人乘车到达王某某所在门店后,双方从辱骂升级为互殴,期间多人使用铁棍、臂力棒、木棍、甩棍、塑料椅、灭火器等物品作为工具。斗殴造成双方共九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三人构成轻伤二级,多人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包括张鑫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张某某在内的九名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办案经过

张鑫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反复核实现场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及伤情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

在办案过程中,张鑫律师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1. 还原案发细节:通过对监控视频的逐帧分析,发现张某某在斗殴发生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拉架、劝阻行为,其持械行为主要是在被对方攻击情况下的被动应对,主观上更多体现为自保意图,而非主动参与斗殴。

  2. 明确角色定位:张鑫律师提出,张某某并非斗殴的发起者、纠集者或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张某某系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本人参与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3. 积极化解矛盾:在案件审理阶段,张鑫律师协助张某某家属主动与受伤人员沟通,积极进行经济赔偿,最终取得了多名受伤人员的书面谅解。

  4. 落实认罪认罚:张某某自始至终自愿认罪认罚,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

在庭审中,张鑫律师围绕“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并明确提出对张某某适用缓刑或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建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受伤人员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鑫律师关于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对张某某从宽处罚。在九名被告人全部被认定为主犯、且多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情况下,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成为全案法定刑期最轻的被告人。

判决结果:

  • 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悔罪态度较好,综合以上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 1970-01-01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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