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申某某、陈某某与第三人张XX、张XX均为武定县高桥镇海XX村民。该村集体原有六间牛圈,1983 年经生产队讨论,将其中五间转让给村民并签订《卖房凭据》,明确牛圈前空地为公用牛路。后续张XX从张XX处购得两间牛圈,还占用集体第六间牛圈,以张XX名义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12 年,张XX未办理审批手续建房,占用公用牛路及空地,导致原告通行受阻、房屋排水不畅。原告多次向乡镇、县级国土部门及政府反映,经复议、信访后问题仍未解决,期间原告发现案涉土地使用证错误将公用牛路、空地划入第三人使用面积,遂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被告武定县人民政府颁证行为违法、登记错误。
办案经过
2017 年 10 月 23 日,原告向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 年 12 月 6 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肖X,被告出庭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张XX、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庭审中,原告提交身份证、《卖房凭据》、村委会证明、国土部门处理意见、政府文件、行政复议决定书、信访回复等证据佐证主张;被告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审批表及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文件等,证明颁证行为合法;第三人张XX、张XX分别提交案涉《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买卖字据等证据。各方对提交证据进行质证,法院经审查确认所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相关,均予以采信。
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撤销武定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于 2002 年 10 月 27 日作出的武集用(2002)字第 XXX-2 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颁证行为;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武定县人民政府负担。
- 判决理由:被告主张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因无证据证实原告知晓土地登记的具体时间,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登记需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公告等程序,无异议后方可颁证。本案中,案涉地籍调查表无审核人签名及日期,土地登记审批表无具体日期,且被告在申请登记同日即完成颁证,未履行公告程序,颁证行为程序违法。
- 适用法条:《土地登记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