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瑛、张楚晗律师。
被告:赵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秦某某;秦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律师。
2012 年 5 月,赵某某向原告借款 8 万元,赵某某为共同借款人,周某某签署共同还款确认书,秦某某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尚欠本金 72000 元及利息未还,原告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3 年 1 月 9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赵某某、周某某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张还本付息并由秦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刘冰律师代理秦某某提出保证性质为一般保证、已过保证期间,应免除保证责任。法院审查证据后认定争议焦点并依法裁判。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赵某某、赵某某偿还本金 72000 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 2000 元。
周某某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秦某某免除保证担保责任。
判决理由
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赵某某、赵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周某某仅承担保证责任且已过保证期间;秦某某保证期间届满,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