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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担保纠纷:成功免除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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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冰律师 在线
云南毓勤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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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精准抓住保证期间已过核心要点,从保证性质、期间计算、权利主张时效等方面专业,清晰论证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保证责任,最终促成法院判决秦某某免除全部保证责任,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无辜承担巨额债务。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瑛、张楚晗律师。
被告:赵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秦某某;秦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律师。
2012 年 5 月,赵某某向原告借款 8 万元,赵某某为共同借款人,周某某签署共同还款确认书,秦某某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尚欠本金 72000 元及利息未还,原告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3 年 1 月 9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赵某某、周某某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张还本付息并由秦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刘冰律师代理秦某某提出保证性质为一般保证、已过保证期间,应免除保证责任。法院审查证据后认定争议焦点并依法裁判。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赵某某、赵某某偿还本金 72000 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 2000 元。
   周某某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秦某某免除保证担保责任。

判决理由
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赵某某、赵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周某某仅承担保证责任且已过保证期间;秦某某保证期间届满,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免除。


  • 1970-01-01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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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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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冰律师,于200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法一系),2005-2006年曾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一年。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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