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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孟亮律师代理客户,证据扎实精准论证,一举胜诉助当事人追回近13万元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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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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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孟亮律师面对被告以双方已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为由的强力抗辩,赵孟亮律师指导并协助当事人系统地收集、整理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有力地驳斥了被告的主张,证明了债权的存在。其专业的诉讼策略和法律论证获得了法院的全面支持,最终成功为客户赢得了全部诉讼请求,追回了近13万元款项及保全费。

案件详情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XX,女,1XXX年XX2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亮,河北XX律师。

被告:廊坊市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葛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市XX(廊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男,1XXX年2月1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曹XX与被告廊坊市XX公司、第三人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X年XX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窗口流水收入XXXX0元,货款33X30元,卡机款X1XX0元,总计12XXX0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一合作期间向XXX学校和廊坊XXX学校提供货物,并承包了两个学校食堂窗口。原告在此期间一直提供货物和窗口营业,但是被告一未支付XX至XX总计12XXX0元的货款和窗口流水收入,原告催促协商多次,被告一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综上所述,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廊坊市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已于202X年3月1X日和被告签订协议书,明确此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故原被告之间已经终止全部关系,被告不欠付原告任何款项。

第三人XX陈述,没有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22日,原告曹XX通过与XX联系,承包了由被告廊坊市XX公司负责的XXX学校和廊坊XXX学校食堂窗口并提供货物,原告为此与被告廊坊市XX公司签订《食堂承包协议》,协议落款处,XX在甲方处签字,廊坊市XX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章,曹XX在乙方处签字。双方约定,XXX学校项目由被告将钱给XX,再由XX将钱转给原告方结账。技校为被告公司会计与原告方结账。

原告提交2023年XX2X日被告廊坊市XX公司作出的《承诺书》,载明:就食堂经理XX违规收取食堂工作人员押金一事,被收押金的食堂工作人员需积极配合廊坊市XX公司共同向XX追要欠款,直至完成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做笔录后,XX所欠的剩余款项由公司垫付。(以公安机关核实确认金额为准)原告曹XX提交2023年XX2X日与第三人XX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原告方:“现在咱俩就差XX四月份档口流水XX3X3元、五月份档口流水3301元还没结清”,XX:“嗯”。第三人XX发表质证意见称,XXX学校(XX)只经营到2023年XX1日之前,对2023年XX1日之后的账不清楚。原告曹XX提交2023年XX2X日与微信备注为“技校食堂会计XX”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主张“技校食堂会计XX”所有人为被告公司会计XX,微信聊天记录载明:技校食堂会计XX:“XX份2XXX,XX份XX0,你家的”,原告方:“XX2XXXX,XXXXXX”,技校食堂会计XX向原告方发送图片两张,显示:曹XX2XXXX元,曹XXXXXX元,并回复曹XX:“对”。原告提交XX特色XX、XX结算明细,载明:XX卡机收入1X0X0元、XX卡机收入2XXX0.X3元。原告另提交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的录音,其中公司:“我再给你讲XX的钱五月份六五月五月份XX份卡机钱没有问题”,原告:“那个技校五六暂的档口流水也没给我转呢”,公司:“那个也没问题,那个也给你转X、XX份也没问题,你XXXX你再继续还干着的吗”,原告:“干着呢,一直在干着”,公司:“啊,干着呢,那就没问题啊,那个那个那个郭X也在干着呢,是吗?都干着呢”,原告:“都干了,都干了,他不让退呀,我们全干着了”,公司:“啊,你干的那个都没问题,公司收这个钱都没问题,我现在给你讲的很明白了吗”。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欠付原告XX、XX卡机款共计X1XX0元。

被告提交202X年3月1X日与曹XX签订的《撤场协议》复印件一份及转账凭证,证明202X年3月1X日,原被告已经明确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发表质证意见称该协议无原件,不认可真实性,被告未能提交该协议原件。

原告为本案主张权利申请保全,花费保全费1X1X.3X元。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结算明细、录音、《撤场协议》复印件、转账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及原被告、第三人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廊坊市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食品工程学校和廊坊XXX学校食堂,原被告约定由原告承包由二校食堂窗口并提供货物,被告为原告结账,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约定真实合法有效。

经原告与被告公司会计结算,被告欠付原告廊坊XXX学校档口流水XX份2XXX元、XX份XX0元,共计3X2X元;欠付原告廊坊XXX学校供货款XX2XXXX元、XXXXXX元,共计33X30元。

经原告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录音结算,被告欠付原告XXX学校卡机款XX份1X0X0元、XX份2XXX0元,共计X1XX0元。经原告与XX结算,欠付原告XXX学校档口流水XX份XX3X3元、XX份3310元,共计X0XXX元。

原告主张被告廊坊市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窗口流水收入XXXX0元,货款33X30元,卡机款X1XX0元,总计12XXX0元,符合双方约定,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为本案主张权利花费保全费1X1X.3X元,原告主张保全费1X1X.3X元由被告承担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市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XX支付窗口流水收入XXXX0元,货款33X30元,卡机款X1XX0元,总计12XXX0元;

二、被告廊坊市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XX支付保全费1X1X.3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XX3.X元,由被告廊坊市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70-01-01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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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孟亮,男,1985年出生,本科毕业,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担任过廊坊市区政府及廊坊大型集团的法律顾问,有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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