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回款纠纷案
审理法院: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装修装饰公司,被告为马某(化名)。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被告名下房屋装修工程,约定工程总造价,同时明确工程款支付节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全部装修施工工作,案涉房屋装修工程完工后,被告正式入住使用。后续被告仅支付部分装修款项,剩余尾款迟迟未结清。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委托朱红亮律师(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装修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庭审中,被告抗辩剩余欠款金额不符,且主张案涉装修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尾款。
办案经过
案件受理后,朱红亮律师迅速梳理案件事实与核心争议焦点,针对性开展取证工作。律师收集整理了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材料明细表、款项转账凭证、微信沟通聊天记录等全套证据,完整佐证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装修合同关系、原告已完成施工、被告拖欠工程款及多次承诺付款的事实。
庭审过程中,针对被告提出的工程质量瑕疵、欠款金额异议等抗辩理由,朱红亮律师逐一进行质证与答辩,明确被告已长期实际入住案涉房屋,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提出质量异议,同时被告未通过司法鉴定等有效方式举证证明装修质量问题系原告施工导致,其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维护原告的合法诉讼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核查全部证据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5%支付自对应日期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核心理由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完成装修施工且房屋已交付被告实际使用,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依法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被告主张的装修质量问题,无有效证据佐证,且未按要求提交司法鉴定申请,无法证实其抗辩主张,故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