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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通过诉讼成功拿回

  • 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杨慧欣律师 在线
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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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烟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秦**和杨慧欣律师(均为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烟台**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原告牟**(经理),被告杨**(经理)

-被告石*和陈*(均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诉讼请求

-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70.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4**7.22元。

- 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自20**年8月13日起,以未支付工程款10***70.93元为基数。

- 要求在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和诉讼费。


三、事实和理由

-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四份工程承包合同,涵盖了小市政工程、景观工程等。

- 原告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但被告未支付合同内明确的剩余款项10***70.93元。

- 质保期已届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提出付款要求。

 

四、被告辩称

- 指出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未履行质保责任。

- 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没有合同依据,且已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质量扣款。

 

五、法院审理认定

- 原告的证据大部分被确认,被告对质保期满后仍存在的质量问题,扣除了一部分款项。

- 认定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总额为10**70.86元,扣除死亡苗木扣款66**0.75元后,为95**00.11元。

- 被告要求扣除的其他苗木质量问题款13**18.84元未予采信。

- 支持原告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起算点按照每份合同的质保金到期日。

- 不支持原告对案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请求。


六、判决结果

- 被告烟台**置业有限公司需向原告烟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00.11元。

- 被告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起始日期按每份合同的质保金到期日算起。

- 驳回原告关于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5-03-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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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慧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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