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烟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欣律师,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 烟台***拓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诉求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下费用:
1. 工程款83**89.142元及利息1***3.67元。
2. 律师费20000元。
3. 保全保险费、保全费、诉讼费。
- 总合计: 872**2.812元。
诉讼中原告变更请求为:
1. 工程款70**92.77元及按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2. 对特定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3. 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及诉讼费。
- 新合计: 未提供具体数值。
事实与理由
- 合同内容: 原被告双方于20**年4月25日签订《**绒B地块大区室外栏杆栏板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原告承包涉案工程,合同总价43***886.65元。
- 工程施工: 原告完成施工,部分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 工程款项: 双方认可工程款增加至4***878.99元。被告已支付3***290.28元,原告请求支付剩余款项7***92.77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辩称
- 被告认为付款3***290.28元已超过应付款额,剩余款项应当以最终竣工结算为准。原告未开具发票且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故不认可支付剩余款项。
法院判决
- 确认工程总价: 44**78.99元,被告已付款36***90.28元,尚欠8***88.71元。
- 支付工程*: 被告须支付70***2.34元(扣除了合同约定的3%质保金)。
- 优先受偿权: 原告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