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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亡,成功争取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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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杨慧欣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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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 原告: 孙**,浦**

 - 原告代理: 孙*律师及杨慧欣实习律师


- 被告: 仲**,仲**,张**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1. 要求赔偿丧葬费4**36元、死亡赔偿金8**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共计9**316元。

 2. 判令赔偿金1***00元由被告承担。

 3. 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事实与理由:

 - 原告孙**和浦**为死者孙**的儿子和妻子,认为孙**受雇于被告期间猝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 孙**于20**年4月21日受雇于仲**及张**在青岛市**市**庄镇**村拆除小棚过程中死亡。


- 被告辩解:

 - 仲**认为与孙**不存在雇佣关系,孙**自身疾病是死亡原因,与劳务工作无关。

 - 仲**辩称与孙**不存在雇佣关系,其死亡是自身疾病所致,与答辩人无因果关系。

 - 张**认为孙**猝死与其工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已将工程发包给仲**,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认定:

 - 孙**为仲**提供劳务,在工作中突发脑梗死亡。

 - 仲**和张**的通话录音及其他证据表明孙**与仲**间存在劳务关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6条,考虑到公平和和谐司法原则,仲**应补偿原告损失。

 - 张**与仲**为承揽关系,不存在选任过失,不承担责任。

 - 仲**与孙**无直接劳务关系,原告主张其承担责任无据。


- 判决结果:

 1. 仲**补偿原告孙**和浦**经济损失6**00元。

 2.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对仲**和张**的索赔。

  • 2022-1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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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慧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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