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孙**,浦**
- 原告代理: 孙*律师及杨慧欣实习律师
- 被告: 仲**,仲**,张**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1. 要求赔偿丧葬费4**36元、死亡赔偿金8**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共计9**316元。
2. 判令赔偿金1***00元由被告承担。
3. 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事实与理由:
- 原告孙**和浦**为死者孙**的儿子和妻子,认为孙**受雇于被告期间猝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 孙**于20**年4月21日受雇于仲**及张**在青岛市**市**庄镇**村拆除小棚过程中死亡。
- 被告辩解:
- 仲**认为与孙**不存在雇佣关系,孙**自身疾病是死亡原因,与劳务工作无关。
- 仲**辩称与孙**不存在雇佣关系,其死亡是自身疾病所致,与答辩人无因果关系。
- 张**认为孙**猝死与其工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已将工程发包给仲**,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认定:
- 孙**为仲**提供劳务,在工作中突发脑梗死亡。
- 仲**和张**的通话录音及其他证据表明孙**与仲**间存在劳务关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6条,考虑到公平和和谐司法原则,仲**应补偿原告损失。
- 张**与仲**为承揽关系,不存在选任过失,不承担责任。
- 仲**与孙**无直接劳务关系,原告主张其承担责任无据。
- 判决结果:
1. 仲**补偿原告孙**和浦**经济损失6**00元。
2.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对仲**和张**的索赔。
